北京汽车解体中心服务范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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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汽车解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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座机:010-56182068
北京汽车车辆报废是指: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:
目前我公司主要有2013黄标车、汽车报废、汽车报废补贴、报废汽车回收、黄标车补贴的方面的业务,以下情况应该进行报废:
1,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;重、中载型货车(含越野车)累计行驶40万公里;特大、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车)、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;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。
2,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,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,其它车辆使用10年;
3,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;
4,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;
5,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%的;
6,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;
7,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外,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、货车辆,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查,性能符合规定的,可延缓报废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。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,都需按公安部增加检验次数,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就当强制北京汽车车辆报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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